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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誤解的法律規(guī)定(重大誤解)

      發(fā)布時間:2023-03-18 02:00:20來源:

      大家好,小訊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重大誤解的法律規(guī)定,重大誤解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為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的標的發(fā)生錯誤認識,從而是自己做出與自己意思相違背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失的行為。

      2、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

      3、但是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并產(chǎn)生使合同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后果。

      4、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5、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xiàn)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

      6、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7、(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

      8、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

      9、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

      10、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

      11、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12、如果對如下情況發(fā)生錯誤認識,一般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①對訂立合同的動機發(fā)生錯誤認識。

      13、當事人訂立合同都具有各種不同的動機,如購買電腦是為學習所用,在該合同中購買是目的,學習是動機,如果事實上學習本身是一個錯誤,則屬于動機的錯誤,不應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安全。

      14、當然,如果當事人將其訂約的動機以條件的形式訂立于合同中,則動機的錯誤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15、②對某些用語發(fā)生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內容,也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而使合同撤銷。

      16、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對次要的且不會過多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發(fā)生誤解,一般不應當作為重大誤解處理。

      17、當然,對哪些條款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應當根據(jù)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18、(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19、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

      20、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

      21、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chǎn)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22、例如,甲明知乙賣的是假貨而仍訂立買賣合同,這就不能以重大誤解對待,該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合同。

      23、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習慣應予注意而怠于注意。

      24、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

      25、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26、在實踐中區(qū)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定。

      27、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

      28、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的錯誤造成了誤傳。

      29、而誤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對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使一方陷入錯誤,則屬于欺詐而不是重大誤解。

      30、(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31、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

      32、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fā),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33、至于誤解是否給當事人實際上造成了較大損失,不宜作為重大誤解的必備條件。

      34、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一般要給誤解一方造成較大損失。

      35、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僅造成輕微的損失,甚至未造成實際損失,此時,仍應當按重大誤解對待。

      36、若以造成誤解人較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則勢必會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排除在外。

      37、讓當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損失后再按重大誤解合同處理,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38、只要誤解已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到其訂約目的的實現(xiàn),或者一旦履行就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的損失,都可認為構成重大誤解。

      39、當然,如果已造成較大損失的,在合同被撤銷以后,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損失的分擔和損失賠償問題。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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